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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358

重申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原則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本局101學年度第10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臨時動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暨附表()補充規定第2點:「參加各項競賽或活動之參加人員、指導人員,以秩序冊註冊人員或報名單之人員為依據,比賽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旨在發揮覈實敘獎之積極功能,避免事後任意更替敘獎人員,是各項競賽活動冊列人員應以實際參與、指導或管理人員為限,不得有浮濫或借名情事。

三、邇來發現部分人員未實際參與或指導競賽活動,而於秩序冊或報名單中假列為指導、管理人員,致使敘獎時產生未綜覈名實之不當情事,故請各校注意不得再有是類情形發生,如經本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撤銷該案敘獎,並議處有關人員,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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