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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0-20 | 點閱數: 675

1.有關教師於新學年度8月介聘至他校,且同月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其改敘後考核獎金差額核給方式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2.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1)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2)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復查教育部9997台人()字第0990153168號函略以,教師於95820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應以958月份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1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2031日改敘之薪給總額)

3.本案所詢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渠「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部分」應由原學校發給,抑或由新任職學校發給一節,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校,爰「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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