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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0-20 | 點閱數: 526

1.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兼代行政主管職務,其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兼職,是否應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規定規範一案,詳如附件說明。

2.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並不適用第3點、第4點及第10點規定。」;復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以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如係由學校專任教師代理,因代理期間依法負有該代理主管職務之決策職權,基於權責衡平,爰渠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兼職,仍應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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