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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13 | 點閱數: 519

1.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疑義一案,請參閱附件。

2.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據以,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不得少於5),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當然委員之人選由校長依規定指定之。剩餘委員則應由學校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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