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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02 | 點閱數: 489

 

一、 99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表業參照上學期資料列印,於 2 月 16 日本校校務會議時分送各該同仁,倘有遺漏或疑義者,請於 3 月 8 日前速洽人事室。

二、公私立高中()以上需繳驗收費單據,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及私立五專前三年,領有行政院核定之「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學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案。

五、倘因領取獎學金而致學雜費為「0」者,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於繳費單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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