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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25 | 點閱數: 405

 

一、轉知申辦公保殘廢給付案件時所送殘廢證明書首頁各欄及內頁經醫師鑑定之病情詳況與申領殘等編號之相關欄位應詳實填載,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為應公保殘廢給付案件之審理,並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轉知公保被保險人如洽請主治醫院出具公保殘廢證明書時,有關公保殘廢證明書首頁各欄均應請主治醫師詳實填載,尤其「疾病或意外傷害名稱」、「初診日期」、「殘廢部位」、「殘廢症狀是否固定且治療終止」、「殘廢情形是否其他治療方法可以改善」、「經鑑定符合公教人員殘廢給付標準表」、「確定成殘日期」及「出證日期」等各欄均請務必填載;又證明書內頁殘廢標準及病情詳況填註說
明中經醫師鑑定之病情詳況與申領殘等編號之相關欄亦應請詳實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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