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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31 | 點閱數: 327

台灣省教育會互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施行要點部分條文修訂:

(一)刪除住院慰問金及災害慰問金

(二)調整喪亡慰問金及退休慰問金核發標準

 

詳細如下--

100.1.272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100516日起實施)

  • 第 一 條
    凡已參加本會基層教育會之本省各級學校及機關團體之教職員暨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得申請加入互助會為會員。
  • 第 二 條
    申請入會手續:
    1. 團體入會:填寫團體入會申請書(第一號表),送請服務單位蓋章,連同繳清申請入會當月至同年年底之會費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送本會申請(編制內之技工、工友限於每年一月由服務單位送本會申請)。
    2. 個人入會:填寫個人入會申請書(第二號表)送請服務單位蓋章,連同繳清申請入會當月至同年年底之會費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送本會申請。
    3. 互助會有關業務請各會員學校校長(或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 第 三 條
    互助會會費每月新台幣八十元,全年份會費九六0元,於每年元月底以前繳清。請服務單位首長指定專人收集後解繳郵政劃撥儲金第000四五八三二號「台灣省教育會互助會」專戶,並將郵政劃撥收據影印本連同本會寄送之電腦名單,寄送或傳真本會登錄(如有異動,請於電腦名單註明)。
  • 第 四 條
    新入會會員繳納會費後由本會印製會員基本資料卡乙份送交各學校機關轉交會員收執。
  • 第 五 條
    會員如有異動,請各學校機關承辦人員或會員本人隨即通知本會更正登錄。
  • 第 六 條
    凡會員退休、辭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以退會論,退會者限於三個月內申請發還已繳會費,逾期不予受理。921231日前入會申請退會者,退還已繳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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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元月起入會者,非因退休、辭職、死亡或調往非教育機構任職者申請退會,不予發還已繳會費。
  • 第 七 條
    會員如有不法行為或違反章程規定,得經委員會議之決議予除名,不發還已繳會費。
  • 第 八 條
    會員欠繳會費達三個月以上經書面通知未依期繳納者以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論,予以除名,其已繳會費不予發還。 二.會員因服兵役、出國進修、育嬰假等,得申請保留會籍: 1.保留期限最多三年。 2.申請保留請填具「保留會籍申請書」。 3.會員如已復職,應於復職後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復籍申請並繳交積欠會費後,得恢復其會籍。 4.保留期限達三年以上者,經書面通知未依期限補繳會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5.保留會籍期間,不得享受任何福利。
  • 第 九 條
    會員入會滿一年後,得申請下列各項慰問金。但應於事情發生三個月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送本會核發,逾期不予受理。
    1. 喪亡慰問金:會員因死亡者得檢附死亡診斷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向本會申請發給喪亡慰問金,其發給標準比照退休慰問金核發標準加倍發給。
    2. 退休慰問金:(1)97年以前入會之會員入會滿十年以上因退休而退會者,得檢附退休證明書影印本向本會申請發給退休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附表,入會年資累計至961231止。 (2)97年 1月 1起新入會者,不再核發退休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附表。
  • 第 十 條
    (刪 除) 會員週轉金業務,經本會95年元月13日第2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刪除,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95 4月 1起實施。
  • 第十一 條
    互助會之公告及週知事項,均刊登於台灣教育月刊。
  • 第十二條
    本施行要點經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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