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100學年度第1學期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表,業參照同仁所提供子女就學學制改變(例如初入學小一或小
(二)請詳閱申請書所列注意事項核對資料無誤後簽章,並記得夾附繳費收據影印本一式2份,按國中小學免附,高中職以上繳附繳費收據影本,請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採ATM轉帳繳費者,除ATM轉帳存根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初次在本校申請者請加附戶口名簿影本。上開收費單據及證件影本請以A4紙張,不要裁剪。請儘速於
(三)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私立高中職及私立五專前三年,領有行政院核定之「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學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案。
(五)倘因領取獎學金而致學雜費為「0」者,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於繳費單上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