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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11-01 | 點閱數: 434

(一)轉知教育部函釋100/07/01公教人員待遇調增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核發疑義案,詳如附檔請參閱。

(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未休假加班費,應以7月之待遇為準。至本(100)年71日軍公教待遇調增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究應如何核發一節,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926日局給字第1000052456號書函釋意旨,如發放當月(7月)有待遇調增之情形,依未休假加班費核發之意旨(按:主要係慰勞因機關公務或業務需要而未能休假者之勤勞),並參照該局本年85局給字第10000431951號函精神,基於公教衡平一致性之處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以待遇調增後之數額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最高不得超過待遇調增後之本年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其餘之日數,應以待遇未調增前之數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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