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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5692E 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係於 85 年 3 月 13 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發布。鑑於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行政院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條例之第 3 條第 2 項已將訂定防制辦法之規定刪除,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辦理廢止事宜。
三、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蔡依純(電話: 04-3706-1372)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108 年 6 月 5 日安順中輔字第 1080552432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對職業試探課程有興趣的學生相關體驗機會,安排職業體驗課程活動,協助其對生涯的自我探索,以利未來之生涯發展,該校特規劃旨揭體驗營活動訊息如下:
(一)課程職群:藝術、農業職群。
(二)參加人員:本市國小對藝術、農業群有興趣之高年級學生,每梯次 30 人,共 3 梯次 90 人次。
(三)辦理日期: 108 年 7 月 17 日(星期三)、 7 月 23 日(星期二)、 7 月 25 日(星期四),每梯次 1 日,共 3 梯次,詳細課程內容請見附件計畫。
(四)報名方式:請於 108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前上網完成報名,報名網...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六甲國民中學 108 年 5 月 28 日六甲中輔字第 1080527219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對職業試探課程有興趣的學生相關體驗機會,安排職業體驗課程活動,協助其對生涯的自我探索,以利未來之生涯發展,該校特安排食品、設計職群(陶藝、木工)相關體驗活動,活動內容簡述如下:(詳如計畫)
(一)參加人員:本市國小對食品群及設計群(陶藝、木工)有興趣之高年級學生,每梯次 30 人,共計 2 梯 60 人次。
(二)辦理日期: 108 年 7 月 2 至 3 日及 7 月 4 至 5 日,每梯 2 天,共計 2 梯次(六甲國中保有課程變動之權利)。
(三)辦理地點:六甲國中(臺南市六甲區民權街 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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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後甲國民中學 108 年 5 月 31 日後甲中輔字第 1080539454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國小學生多元職業試探機會,並建立其正確職業價值觀,該校特規劃旨揭營隊:
(一)本市國小對電機電子職群及餐飲職群有興趣之高年級學生,每職群每梯次 30 人,共計 4 梯 120 人次,後甲國中將依往年未曾參與學校為錄取優先。
(二)辦理日期: 108 年 7 月 2 、 3 日及 7 月 4 、 5 日,每梯 2 天(需全程參加),共計 4 梯次(後甲國中保有課程變動之權利),實施計畫如附件。
(三)辦理地點:後甲國中(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 260 號)。
(四)請於 108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前上網...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70046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響應聯合國自 2011 年指定 10 月 11 日為「國際女童日」及我國 102 年 7 月指定 10 月 11 日為「臺灣女孩日」,於 108 年度仍期待透過學校教師於教學過程中,對學生宣導該節日之意義與精神,並鼓勵學生透過微電影暨照片說故事比賽之活動體現國際女孩日之核心觀念(充權女孩、培力女孩、投資女孩、平權女孩),以提升學校及家庭重視女孩發展、強化女孩參與科技學習、及運動與健康之概念,落實保障女孩權益。
三、旨揭活動各級公私立...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2 日臺教社(二)字第 1080007098B 號函辦理。
二、計畫目的:肯定新住民家庭夫妻共同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的努力,正向鼓勵其他家庭共創和樂家庭,邀請婚齡 9 年以上之新住民家庭夫妻重溫新婚甜蜜,也邀請家人共同參與家庭日活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
(三)協辦單位: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四、活動時間:本(108)年 9 月 8 日(星期日)上午 10 時至 12 時。
五、活動地點: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溪南服務處廣場(中西區公園路 127 號)。
六、走秀參...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8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揭研習相關訊息如下:
(一)辦理時間: 108 年 6 月 21 日(五), 8 時 30 分至 15 時 40 分。
(二)地點:臺南市東區德高國小視聽教室。
(三)參加對象:臺南市各校教師、退休教師、義工。
1 、本市各校曾參加電影讀書會成長團體帶領人培訓人員。
2 、本市辦理 108 年度【生命教育成長團體讀書會】計畫學校,每校薦派 1 名。(名單詳如附件)
(四)報名方式:
1 、學校教師請於 108 年 6 月 14 日前至教育局學習護照(編號: 226737)報名。
2 、退休教...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8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參加對象:本市各國小三、四、五年級學生,共計 70 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正取 70 名,備取 20 名,如正取人員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承辦學校: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小。
四、辦理日期/時間: 108 年 6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7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五、活動地點:十鼓文化園區、奇美博物館。
六、參加費用:由教育部國教署專款支應,免費參加,備午餐,請自備茶水。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截止。
(二)報名方式: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市 108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參加對象:本市各國小三、四、五年級學生,共計 70 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正取 70 名,備取 20 名,如正取人員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承辦學校:臺南市東區德高國小。
四、辦理日期/時間: 108 年 6 月 22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五、活動地點:四草紅樹林生態園區、蝴蝶生態教育園區。
六、參加費用:由教育部國教署專款支應,免費參加,備午餐,請自備茶水。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8 年 6 月 6 日(星期四)截止。
(二)報名方式:請上網填...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陳永泰公益信託設立「傳善獎」,支持並鼓勵中型優秀社福機構以創新、有效率的方式,為弱勢族群提供更好的服務。
二、 2018 年「傳善獎」8 家得獎機構分別為「羅慧夫顱顏基金會」、「介惠基金會」、「弘毓基金會」、「桃園少年之家」、「良顯堂基金會」、「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愚人之友基金會」及「蘭智基金會」,並針對這些獲獎機構拍攝「傳善獎」系列影片。
三、延續影片內容發展為校園「品格教育」及「生命教育」之教材,共發展十篇教案與學習單,其中四篇適用國小、三
篇適用國中、三篇適用高中,期盼透過教學資源提供給學校教師在課堂上教學,讓更多孩子認識這些優秀機構、了解社會議題,進而認同、參與公益事...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再修正之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如附件,新增「通報單
位」欄位,並設為必填),自 108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66577 號函辦理。
二、如運用旨揭紙本表單通報,請如實填寫完成後,逕傳真至學校所在地社政單位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可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線上求助平台(網址 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
三、上開線上求助平台,係衛生福利部依據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自 108 年 1 月 1 日將原「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系統...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80049749A 號函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於 108 年 4 月 24 日華總ㄧ義字第 10800040421 號令公布,並刊登於總統府公報第 7420 號(另見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檢附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 1 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15 日臺教社(二)字第 1080071391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呼應 5 月 15 日「國際家庭日」,喚起國人對家庭互動之關注, 108 年以正向使用數位科技概念作為促進家人情感的媒介,延續「善用 3C 幸福 3T」重點,本次國際家庭日核心精神為「Being together 愛在一起」,希,鼓勵全家一起相聚、學習、閱讀,透過全家共聚或共學牽起全家人情感,委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旨揭活動,活動重點摘要如下:
(一)活動網頁: http://beingtogether.jfetek.com/。
(二)徵件時間: 108 年 6 月 1 日 12 時起至 108 年 7 月 15 日 12 時止,將於祖...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10 日府社身字第 1080561082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以下簡稱合格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同法第 100 條規定,違反第 60 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三、近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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