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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料組長 - 輔導處 | 2025-08-01 | 點閱數: 60

一、查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需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二、又查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自 115 學年度起,具非寄居身分之新生,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始得依第 5 點第 1 項各款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寄居者則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援上,於 115 學年度起跨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新生)欲就讀總量管制學校,若為「寄居者」暫不予安置,逕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欲安置「集中式特教班」不在此限,逕依本市「國教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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