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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英 - 校內訊息 | 2014-12-16 | 點閱數: 217

主旨:函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關於調查小組成員組成,若涉及師生案全數外聘具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其適法性釋示案,詳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73560號函復本府103年11月24日府教安(一)字第1030944248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略以:「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依文義解釋,調查小組委員不宜全數外聘,需有校內委員參與,使外聘委員瞭解該校內部組織、行政流程、教學生態、師生互動等情況。惟涉及師生間之事件,可能不易洽得有意願參與調查小組之校內人員,爰實務上若個案需要且調查小組之組成在性別及專業比例上符合規定,不致因全數外聘而認定違法。
三、相關內容教育部業收錄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程序Q&A及相關函示」,並置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之「參考資料暨成果」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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