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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虹 - 校內訊息 | 2015-03-24 | 點閱數: 163

轉知衛生福利部「未滿6歲及未滿12歲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相關服務條件及項目,請提醒家長善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3月20日南市衛心字第1040044160號函辦理。
二、「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服務對象時程如下:
     (一)未滿6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二)未滿12歲之弱勢兒童:每3個月補助一次。
三、未滿12歲弱勢兒童認定條件如下:
    (一)低收入戶兒童:具福保資格。
    (二)身心障礙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依戶籍地認定(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到外地『非戶籍地』就醫塗氟,請記得攜帶相關戶籍資料,以供醫療院所影印備查)。
    (四)本項服務項目包括: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一般性口腔檢查、衛教指導(包含適量使用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餐後潔牙、健康飲食等),請提醒家長及主要照顧者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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