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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麗雰 - 教導處 | 2015-06-24 | 點閱數: 484

   臺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以府法規字第一○一○三六四三九四A號令發布。

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府社兒字第一○一○三九七三七一號函送行政院備查,經行政院同意備查函覆,並提供相關意見以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之參考。另因應本辦法自公告日施行至今,實務操作之需要及為配合簡化行政流程,撥款作業調整為本局撥付,並為避免本辦法補助對象與社會救助法中之「中低收入戶」用語產生混淆,乃同時將名稱修正為「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爰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辦法名稱與社會救助法中之「中低收入戶」產生混淆,是以修正為「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修正名稱)

二、增列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各區公所之權限及委託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修正本辦法扶助對象及申請人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本辦法扶助標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修正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計算範圍。(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修正申請受理機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修正審核程序及核定機關。(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修正扶助期限及喪失扶助資格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增列條文以說明本辦法未列事項之審核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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