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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教導處 | 2015-08-05 | 點閱數: 552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8月3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40023238號函辦理。
二、依據來文說明:
(一)「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104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授證檢定申請自104年8月25日起至9月17日止,請轉知所屬人員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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