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獎勵推行104年度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及學校實施計畫」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9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0925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及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以童軍教育為主軸,獎勵推行童軍活動績優個人及學校,俾激勵童軍教育活動之發展,爰持續辦理本計畫。
三、請各級學校有意願提報者於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前,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送至臺南市童軍會(70045臺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6號)辦理初選(審)作業。本計畫其薦送名額及校數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原則如下:
(一)績優個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職員工,由服務學校薦送,每校1名。本局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之績優個人名額,依所在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校數,每100校薦送1名績優人員(未滿100校得推薦1名)。
(二)績優學校:
1、高級中等學校(含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每20校薦送1校(未滿20校得推薦1校)。
2、國民中學:每40校薦送1校(未滿40校得推薦1校)。
3、國民小學:每100校薦送1校(未滿100校得推薦1校)。
(三)績優行政人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1名(須實際承辦童軍教育相關業務至少2年以上)。
四、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另,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本計畫。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