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市民卡─學生卡(數位學生證)業務執行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6月29日南市教育產業工字第1040000143號函暨104年7月20日南市教育產工字第1040000161號函。
二、為推廣本市市民卡政策,本市於104學年度針對所屬市立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發放學生卡(數位學生證),其性質是將學校紙本學生證或校內圖書借閱證等原有功能,再結合小額消費、大眾交通運輸、市立圖書館借閱等多功能之數位卡,以取代原本學校所發放的紙本學生證。
三、對於學生卡採購業務,本局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而學生卡(數位學生證)個資提供係依據本局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契約,為製作學生卡(數位學生證)所需提供學生基本個資及個資授權書。而票證公司係承包廠商,為個人資料處理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4條規定之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之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是以,票證公司必須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履行承攬契約,已有相關法律規定規範其行為,且其必須負起相關規定之法律責任,已降低個資外洩之疑慮,若有違反法定義務之時,本局對之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另為製作學生卡,本局請各校確認學籍資料並提供資料,應無貴工會所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虞,貴會顯有誤解。
五、有關學生之個資並非由教師負責蒐集,教師發處理授權書予學生及其監護人填寫,係為協助學生辦理學生卡(數位學生證),非謂與教學工作無關,亦非為特定營利事業從事宣傳。
六、另學校印製「學生卡(數位學生證)個人資料處理授權書」及「學生卡常見問題」之費用及郵資,本局已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