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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文英 - 教導處 | 2016-01-26 | 點閱數: 520

主旨:本會建請貴局審慎評估本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制訂係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會對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發展,持開放之態度,合先敘明。
二、然而,對於貴局將於近期召開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本會建議如下:
  (一)、教育部於103年11月19日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是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母法。從立法精神來看,是以附則例外,許可公立學校參與辦理實驗教育,本意不是大幅鼓勵。

(二)、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大業,實驗教育對象是心智尚未成熟的小學生,正因為有長遠影響,所以必須慎重,在程序及實體兩部分皆應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來審視,故不應求快速審。
  (三)、教育部曾明白表示,為保障國民義務教育之品質,並與民間興學做區別,不鼓勵公立學校轉型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如要轉型,需要有必要之立足點」,也就是辦法中所提到的「特定教育理念」。嚴格來說,只要和課綱裡的學科相同,就不屬於實驗教育。
  (四)、?育部補助只有一次性且每校最高僅兩百萬,故教育局除了應明確掌握實驗?育主題外,未來經費須求(如:人員編制提高,教學設備改善等),?育局應具體承諾必須經費給予校校到位,不應要求公立學校自行籌措相關經費。另既然是公辦公營,就要以公立學校現有的條件來執行實驗教育,因此不能自行設立名目來收費。
  (五)、學校型態實驗?育申請計畫書中,需含實驗規範篇章,?育局應該針對不同的實驗主題,協助提出具體的實驗規範內容。
  (六)、母法第六條: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第一項、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中。」所以,學校舊生需有全體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七)、不願接受實驗教育之師生,需優先協助其介聘或安置,不得強迫。
三、綜上,本會認為本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乙案,應回歸教育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基本面,審慎評估,並做好相關配套,不宜草率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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