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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admin - 教導處 | 2016-05-06 | 點閱數: 379

主旨:檢送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格各1份,惠請轉知所屬志工申請,並於105年7月11日(星期一)前填具獎勵名冊(電子檔名冊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社會教育科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衛生福利部105年5月2日衛部救字第1051361442號函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5月5日南市社團字第1050456677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三、凡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6月底前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各校或各單位)申請。各校(單位)受理後將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各乙份,請務必於旨揭期限內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鄭秀真老師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各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利彙辦。獎勵名冊電子檔(附表2)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至tncsjen@tn.edu.tw,請留意是否回信以為確認,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5)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電子檔已公告至臺南市志願服務網(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請各單位至該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各單位承辦人員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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