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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昱婷 - 教導處 | 2022-01-21 | 點閱數: 13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 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與第3項規定:

(一)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 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 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 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 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 施,由教育部公告之。

三、特定體育團體開設專業進修課程活動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疫情影響延期或取消,致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 級教練(裁判)證效期內,無法提供相關專業進修課程。

四、為確保前述人員權益,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教練 (裁判)證,其凡於107年5月30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取 得教練(裁判)者,未及完成原定效期之展延所需4年累計 48小時及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時數者,其教練裁判證效 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上揭展延所需專業進修時數 規定,應於本次展延期間完成,如未完成者,屆時持證之 效期將溯及原效期到期日效力。

五、檢送本次公告(如附件)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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