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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昱婷 - 教導處 | 2022-05-15 | 點閱數: 18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辦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訂於111年6月1日 施行,經該部整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 校園性騷擾防治事項,請貴校依「行為辨識」、「人員適用」、「依法通報」及「調查保護」之處理機制及流程辦理:

(一)事件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 法第2條第7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 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即由貴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調查處理、提供受教權等保護,並依法處置及提供輔導協助。另有跟蹤騷擾情形者,貴 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 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 查,由貴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

三、檢附該部來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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