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1月7日府警防字第1031252009號函辦理。
二、旨揭民防法修正條文業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73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相關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刪除第5條第1項第1、2、4款條文所列「性別」二字。
(二)修正第5條第1項第4款民防團隊人員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
(三)增訂第6條及第16條「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等文字,並將「受替代役訓練、服替代役勤務未退役」修正為「替代役」。
(四)刪除第24條按次連續處罰之「連續」二字。
(五)刪除第26條條文。
(六)增訂第31條「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