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方案公告附件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如下:
(一)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方案自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本次為推動加碼補助外送員專案,調整外送員換/新購電動機車申請條件,以符合實際外送員接單申請資格,期能提高本市電動機車設籍數,爰修正本公告之附件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除既有外送員,一般民眾亦有可能於換/新購電動機車後成為外送員,且執行外送時間範圍應有實際接單行為,爰調整本專案以購車發票日期往前計算1 年起至113 年12月31 日止需提供外送完成接單至少 100 筆之紀錄,以符合大部分外送員申請補助資格。(修正補助方案公告之附件第三項第七款第二目)。
二、113 年臺南市淘汰老舊機車及換、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種類、對象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本項補助車型。
(二)本項補助對象。
(三)本項補助之申請條件。
(四)本項補助申請期限。
(五)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三、公告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四、公告事項:本補助方案爰修正如下:旨揭補助方案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修正為外送員專案以購車發票日期往前計算1 年起至113 年12月31 日止需提供外送完成接單至少100筆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