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B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C號
函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資證書補發作
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
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移由
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
明。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
統,網址: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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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
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四、貴校如有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
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
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等,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
補發事宜。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
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