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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英 - 教導處 | 2015-04-17 | 點閱數: 541


主旨: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請學校協助教職員工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4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41986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校園緊急傷病處理,請各級學校依「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檢查各項救護設備,並依該準則第6條協助辦理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三、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校衛生法」第15條第1項:「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所定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6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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