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近來,學校於意外事件發生後未注意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
時效,恐損害學生等第三人權益。
二、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
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
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
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三、請各校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填具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
(105年度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提出
理賠申請後,後續理賠文件之提供及協商、訴訟等,仍應
注意時效,以免發生逾法定保險求償時效,造成無法理賠
等情事。
四、請各校加強清查104年度以前申請理賠事件,其理賠程序
是否完成。
五、理賠流程、應送理賠文件及相關保單條款等,105年度請
至新光產物保險之校園公共意外網站專區https://www.ski
nsurance.com.tw/School/參閱使用;104年度之前請至明
台產物保險校園網站https://mtplp.msig-mingtai.com.t
w/web/參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