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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蔡金龍 - 總務處 | 2019-03-21 | 點閱數: 462

為達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光纖入戶」政策目標,請協助宣導、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相關規定及政策,以促進我國光纖到戶網路普及發展。

說明:
一、為持續推動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項下「光纖入戶」政
策,以及滿足民眾寬頻上網之需求,本會業依「電信法」
第38條規定修正相關法規命令,明定自105年8月5日起,光
纖列入一定規模以上新建築物之必備電信線路,據以推動
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化。
二、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
項規定(詳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
aspx?site_content_sn=3589&law_sn=867&sn_f=2450 ),
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
或「辦公、服務類」等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相關設
施。
保存年限:
檔  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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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為配合該政策之目標,復修正發布「建築物屋內外電信
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詳http://www.ncc.gov.tw/chinese
/law_detail.aspx?
site_content_sn=3600&law_sn=1279&sn_f=2547 ),將光
纖相關設計、施工及測試技術列入規範。
四、新建建築物屬上開需引進光纜者,起造人應依規定,規劃
設置相關光纜設備及其空間,並於申報開工前,將電信設
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圖說送本會審查、設置完成後送本
會審驗。經審驗合格,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始得提供起造
人或所有人申請之電信服務。另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審
驗業務,本會已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辦理,併予敘
明。
五、落實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除可保障民眾通訊傳
播品質外,更是建構數位生活及智慧建築之基礎,惟為落
實該項政策,仍需各縣市建管單位於受理建築物使用執照
申請時,協助確認案關建築物已取得電信設備審驗合格文
件,始具成效。
六、為推動「光纖入戶」政策,本會已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審
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專屬網站,定期公告已依法設置光
纖設備且經審驗合格之建築物清單及數量,並輔以圖表方
式供民眾查閱。網址如下:https://btevp.nc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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