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函,有關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管理標準,請貴校審酌辦理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9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86344號函辦理。
二、食藥署102年9月4日函略以:
(一)依據近日媒體報導及各衛生局、教育處函詢事項辦理。
(二)不鏽鋼食品容器具之衛生安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依據該法第十七條所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包括一般性狀規定及材質試驗(鉛、銻)等之規定。
(三)本署係依據風險評估原則,針對危害風險較高者優先制定相關標準;由於不鏽鋼屬耐熱之惰性材質,用以盛裝一般(三)本署係依據風險評估原則,針對危害風險較高者優先制定相關標準;由於不鏽鋼屬耐熱之惰性材質,用以盛裝一般食品,溶出有害物質之風險遠低於其他如塑膠類材質者,故現階段本署未就不鏽鋼材質訂有特別之溶出試驗規範;查國際及先進國家包括Codex、歐盟、美國或紐澳等,亦未有針對不鏽鋼特別訂定溶出試驗之相關規範。
(四)近日媒體報導錳超標案,係業者提供之產品未達供應契約要求之不鏽鋼等級,並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該等級之判定(包括系爭有關錳之含量),係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四)近日媒體報導錳超標案,係業者提供之產品未達供應契約要求之不鏽鋼等級,並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該等級之判定(包括系爭有關錳之含量),係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497)對不鏽鋼之品質,以不同金屬組合含量區分之等級,等級越高者耐腐蝕及防鏽程度越佳,並非以衛生安全為等級區分之主要考量。
(五)上開不鏽鋼等級也不宜作為安全性與否之認定依據,因即使一般以鐵鎳鉻錳合金(如201、202)製造之不鏽鋼材質產品,雖非最佳等級,惟如於正常使用情形下(盛裝一般食品),尚不致因不耐熱或不耐一般食品酸鹼值而致溶出有害物質之虞。
(六)另外,上開「等級」之品質要求,非屬本署規定之應標示事項。至於各機關學校於採購契約中,是否針對不鏽鋼餐具要求其品質等級,因該等級非屬涉及衛生安全之強制性規範,非本署職掌範疇,仍建議應自行視各機關學校採購需求而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