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延長病假期限計算疑義
公告 2014-01-08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751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1462號函辦理。
二、教師於學期中申請延長病假,於暑(寒)假期間辦理銷假,復於開學後旋即以同一病因申請事、病假及延長病假,因其銷假上班實際日數未達1學期以上,故計算延長病假日數時,應含括暑(寒)假日數,惟事、病假日數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桃園縣政請示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