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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不孕症治療,因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其以病假登記之日數,應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
公告
2013-09-02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663
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296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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