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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4-10-16 | 點閱數: 303

自114年度起(教師兼行政人員,自114學年度起實施),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1日,最高不得超過14日。

  • 1130717 臺南市政府 函-114年度起未休假加班費不得超過14日.pdf
    1) 1130717 臺南市政府 函-114年度起未休假加班費不得超過14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