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辦理113年第19屆教育奉獻獎選拔事宜,請各單位於113年3月29日(星期五)前踴躍推薦,逾期恕不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410號函暨「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附件1)辦理。
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第2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二)第3點: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
(三)第4點: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推薦。本局至多提報6名至教育部複審。
(四)第6點: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第7點之1: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三、有關受推薦人員品德操守部分,請於提出推薦時確實查證,
並於旨揭期限前寄達下列資料(含電子檔光碟)至本局社會教育科(7082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
(一)113年第19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請於名冊註明優先順序)(附件2)1份。
(二)113年第19屆教育奉獻獎推薦表含佐證資料(請依各欄位填寫說明詳實填寫,須簽章)(附件3)1份。
(三)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電子檔(檔案格式JPG、檔案大小800KB至4MB)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