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352 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視覺障礙」、「聽力與語言」、「情緒與行為」、「重度與多重支持」、「輔助科技」及「認知與學習」教學專業知能,教育部規劃辦理上開 6 類需求次專長學分班。
三、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三...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