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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4 條及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實施計畫辦理。
- 二、本案申請作業程序:
- (一)就讀國中三年級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提出申請。
-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協助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撰寫下學年度輔導計畫表,並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依學生之延長修業年限需求、學習輔導計畫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 (三)學校經特推會初審通過後檢附所需資料送至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提送鑑輔會審議。
- 三、申請及資料繳交時間、地點: 115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一)至 10 月 30 日(星期五)郵寄至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本市中西區永福路二段 86 號)蘇靖婷老師。
- 四、檢附資料請依送件檢核表(附件 1 ),依學生之障礙類別、申請理由檢附之。
-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學校代表需列席本市鑑輔會身障工作小組複審會議(時間另行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