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盈譿
-
輔導室
|
2021-08-26
|
點閱數:
28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99478 號函辦理。
二、檢附有關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心障礙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原函,請協助轉知宣導相關訊息。
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