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申請表(10907 改版)(四頁)1090707
請至學務處訓育組申請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民國 84 年 1 月 6 日 84 教總字第 00234 號函訂定
民國 91 年 1 月 10 日部授教中(總)字第 0910500678 號函修訂
民國 94 年 6 月 7 日部授教中(總)字第 0940506757C號令修正
民國 95 年 8 月 30 日部授教中(總)字第 0950510980C 號令修正
民國 101 年 12 月 6 日部授教中(學)字第 1010519701D號令修正
民國 104 年 1 月 2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715B 號令修正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 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四、
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
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
專人致送。
(二)
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