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 1090245099 號
主旨:總統府為辦理第 13 屆考試委員提名作業,公開接受各界推
(自)薦符合考試委員法定資格要件,且未具法定消極情
事,並對國家人才培育有前瞻想法之優秀適任人才,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9 年 2 月 18 日華總一信字第 10910010780
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及《考試院組織
法》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院長、副院長不
具考試委員身分),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具同一黨籍者,
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期 4 年,由總統於前項人
員任滿 3 個月前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三、第 12 屆考試委員任期將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屆滿。為使考試院
順利換屆運作,發揮職權功能,總統應提名第 13 屆考試委
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 109 年 9 月 1 日就
職。
四、總統已於 109 年 2 月 10 日核定設置「第 13 屆考試委員提名審
薦小組」,並由召集人陳副總統於 2 月 18 日召開第 1 次會
議,決議自 2 月 18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公開接受各界推
(自)薦優秀人選。總統出席會議致詞,期許各界推薦人
選能具備國際觀和前瞻性,理解國家未來十至二十年的人
才需求,願意支持人事制度的改革與精進,尤其是考試選
才的多元性、人事制度的彈性化、在職培訓的前瞻性及退
撫制度的永續性。
五、考試委員除應具法定資格要件外,另應未具法定消極情
事。法定資格要件係指具《考試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各
款資格之一;法定消極情事係指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國籍法》第 10 條、第 18 條,及《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等情事。
六、推(自)薦相關訊息如下:
(一)第 13 屆考試委員候選人推(自)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
下載,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公告」專區
(連結位址: https://www.president.gov.tw )。
(二)候選人推(自)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請於 109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含)前掛號郵寄: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
路 1 段 122 號總統府「第 13 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
收,以郵戳為憑,敬請把握時間。
(三)本案聯絡電話:( 02 ) 2320-6141~4 ,傳真:( 02 )
2314-1813 。
七、檢附相關法規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