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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0-03-11 | 點閱數: 61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 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08123 號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 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

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年 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162089 號書函

(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患重病非

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

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

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

算, 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 7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請

延長病假跨越 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

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

日數。(第 2 項)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

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

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

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是以,延長病假之

核給,不論是否為同一病情,應視其最近 2年內所請延長病

假是否超過 1年而定,尚無次數之限制。

三、有關不同病情申請延長病假、其延長病假是否包含暑假之

日數等情,請依上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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