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拔標準
-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 3 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 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事蹟,分類如下: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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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 1 )曾獲本獎項。
( 2 )同一家庭或同一孝親對象曾獲本獎項。
( 3 )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 選拔流程:區分初選及複選 2 階段辦理(選拔流程參閱附表 1)
- 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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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額:依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級距分配:(分配表如附表 2 )
- 100萬以下人者, 2 名。
- 100萬~200 萬人者, 3 名。
- 200萬~300 萬人者, 4 名。
- 300萬人以上者,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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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 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團體或企業為推薦單位,受理推薦截止日期為 114 年 3 月 10 日。
推薦單位應檢附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
- 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選。
詳細簡章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