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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和 - 人事室 | 2024-05-10 | 點閱數: 101

主旨:為促進與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本局業於 113 年 4 月 25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簽約(後續如有其他受託單位將另行通知),相關諮商服務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復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諮商需求,需重行提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4)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

四、檢附 113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宣導圖卡及流程圖各 1 份,請貴校(園)配合推廣月(自即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運用旨揭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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