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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轉知 方建仁 - 人事室 | 2019-01-09 | 點閱數: 337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2 月 25 日府教課(二)字第 1071339386 號函說明二略以「……(一)補休 2 天,休假以時計算,……。」,係針對教師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時所為之規範;對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是否得以派代方式處理,尚有疑義。
二、為明確化教師擔任該選務工作之補休與課務派代方式,市府 108 年 1 月 2 日府教課(二)字第 1071476682 號函示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儘可能避免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以降低對學校安排代課之困擾與學生受教權益之負面影響。
(二)教師若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其處理方式仍依說明一之函文規定辦理。
(三)若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以排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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