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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李孟錡 - 校外公告 | 2022-12-05 | 點閱數: 247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
(以下簡稱教育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教育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教育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四、班級使用與保管
(一)每學期將行動推車及載具分配至各學年,由充電車保管班級填寫「臺南市東區裕文國小校園教育載具(含行動推車)保管登記表」,並協助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負責保管,學期末由資訊組至保管班級進行清點及維護。
(二)班級使用學校教育載具由各學年協調,以當日歸還為原則,使用前後須與保管班級進行及數量清點及填寫「臺南市東區裕文國小校園教育載具(含行動推車)班級使用登記表」。
(三)教育載具為教師進行教學使用,不得借給個人使用,如遇特殊狀請洽教務處資訊組。
(四)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五)倘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資訊組,由學校指定業者協助處理,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六)使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資訊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教育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教育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使用教育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由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實際金額由當事人以現金繳納。
( 2 )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 之淨額賠償。
六、本辦法經教師會議討論通過,奉鈞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七、相關辦法詳見附件

  • 裕文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注意事項(草案).pdf
    1) 裕文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注意事項(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