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申請對象為 113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期間獲獎,並符合申請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一、表揚類別
1、體育類
2、藝文類(美術、音樂、舞蹈、戲劇)
3、語文競賽類
4、數理競賽類
二、表揚資格(活動性質成績及認定)
(一)全國賽
1、中央各部會所主辦之比賽。
2、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政府及其二級機關)主辦之各項全國競賽(需有報教育部或體育署核備文號)。
3、參賽組(級)別需 5 縣市(含)以上獲得前 3 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者。
4、經審查委員審核該競賽類型具特殊,則不受參賽 5 縣市之限定。
5、參加中華民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國手選拔賽(含排名賽),獲得前三名或入選國手者,不受參賽 5 縣市之限定。
(二)國際賽
1、參賽國至少 3 個以上國家(含本國),未達者比照全國賽。
2、參賽成績獲得前六名者。
三、送件時間(學校初審)
1、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如欲送件,請於 4/24(三) 下班前備妥相關申請資料,並將
體育類 送至 學務處胡曉雯老師
非體育類 送至 教務處鄭宇淵老師
✿備註✿
1、已由市長親自頒獎之競賽請勿送件。
2、懇請家長務必詳閱附件相關資料,並備妥相關資料,以利後續行政流程進行。
3、需繳交資料
①競賽秩序冊正本(送件申請完畢後歸還)
②競賽規程
③獎狀正本
④附件二(自我檢核表-體育類)、附件三(自我檢核表-非體育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