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12601624B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雙語教學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之修讀資格,修正為取得師資生資格並具全民英檢中級初試(聽、讀)通過之英語能力,或應取得 CEFR 語言參考架構 B1 級以上之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鼓勵及提供師資生修習雙語教學次專長課程。
(二)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課程架構,將「客家語文/客家語」文字修正為「客語文/客語」。
(三)各師資類科課程核心內容及參考科目表,明定原住民族教育議題內容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及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修正規定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