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培養良好品格情操,透過公開表揚方式,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以落實五 育均衡、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重要內容如下:
(一)給獎對象:本校 109 學年度畢業生。
(二)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 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
(三)給獎名額及資格:
1、各校該學年度畢業班級數乘以 3 倍為上限,倘該校畢業 班只有 1 班,則 10 人以下取 1 人、 11 至 20 人取 2 人、 21 人 以上取 3 人。
2、市長獎獎項及名額,由各校自行調整並公告之。
3、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
4、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四)給獎評定標準: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 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五)各校應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各處室主任。
(六)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四、 109 學年度市長獎以不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取為原則。
五、本校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擬定審查日期:
(一)5 月 3 日-21 日開放班級市長獎收件申請,由導師進行初審作業
(二)5 月 24 日學校召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進行市長獎複審及補件作業
(三)6 月 3 日-4 日進行畢業考,採計國小總成績進行市長優學獎及其他市長獎決選作業
(四)6 月 9 日前公告市長優學獎及其他市長獎名單
六、有意申請市長獎獎項者,請洽畢業班導師拿取積分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