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局資訊中心 109 年 6 月 22 日政風室公告第 160757 號辦理。
二、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 11 點規定,應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登錄建檔。
三、 檢附「109 年端午節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標語」及「109 年度端午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各 1 份供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