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教育部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惟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檢附市府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