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10 年內設籍本市(含原臺南縣市)之績優運動選手,於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所獲參賽成績如符合上開要點規定,且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得提出就業輔導申請。
三、旨案輔導就業職缺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約聘(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等人員為主,並以排除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之職缺為原則。
四、請有意願者於 111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前檢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至臺南市體育處,核定結果另函通知,核定為 A+級選手由本府專案安置, B 級及 C 級選手配合本府 111 年第 1 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集中公開甄試期程以甄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