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https://www.sfaa.gov.tw/SFAA/Video/DisplayVideo.aspx?nodeid=445&vid=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