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3 年 6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3695 號函辦理轉知。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本署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本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 12 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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